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、卫生健康、发展改革、科技、财政、国资、市场监管、医保、中医药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:
(2023年12月1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次委务会通过 2023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、中医药局、疾控局: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、党委编办、发展改革委、教育厅(局)、民政厅(局)、财政厅(局)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、自然资源厅(局)、住房城乡建设厅(局)、农业农村厅(局)、医保局、中医药局、疾控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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